本文目录一览:

哪项公约规定战俘与本国军队同样享有口粮?

1949年8月20日通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俘的待遇标准。第十条明确指出,战俘住宿应满足卫生和健康要求,确保没有潮湿问题,保持适宜的温度和光线,并采取预防火灾的措施。宿舍的总面积、最低立方空间、住宿设施和材料应与拘留国自己的部队享有相同条件。

新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第十一条、战俘的口粮在量和质方面应与本国部队相同。此外,战俘应获得自行烹调其自有的额外食品之工具。对战俘应供给以充足之饮水。吸烟应被准许。他们得在厨房工作,饮食上的集体处罚措施应予禁止。而我们又知道,二战时美军的军需保障是各国做的最好的。

日内瓦第3公约主要内容有—— “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一定条件的抵抗运动的人员以及经准许的伴随武装部队的有关人员等(第4条)。 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彼等之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拘留国对战俘所受待遇应负责任(第12条)。

本公约是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规定了保护海战中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以及医院船及船上有关人员、器材及从事医疗运输的船只的原则和规则,其基本原则和保护对象与上述《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有关内容相同。

于第二十二十三十六六十六十六十七十七十七十一百零一百一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百二十及一百三十二各条明文规定之协定之外,各缔约国对其认为需另作规定之一切事项得订立特别协定。

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53条)  第1张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是怎样的一份公约?

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签署,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战俘待遇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特别涉及了战俘的待遇问题。战争是一个充满暴力和残酷的环境,战俘遭受非常严峻的待遇问题。日内瓦公约针对通过武装冲突被俘的人员制定了具体规定,包括精神和身体不受虐待,得到适当饮食和医疗照顾以及不得强迫执行敌方行动等。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详细规定了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1、《日内瓦公约》主要内容如下:保护平民。《日内瓦公约》规定,在战争期间,平民不应受到袭击或报复,也不应遭受军事行动的直接影响。军队应尊重并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除非在自卫或保卫国家安全的必要情况下。对待战俘。

2、第一公约 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3、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

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

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待遇问题的明确规定可防止人员遭受不必要和不人道的待遇。所有被俘人员都应该得到庇护,并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规定和准则。此外,公约还规定国家承诺为战俘提供适当的庇护,包括适当衣服和卫生条件、文化、宗教、运动等机会。

在冲突和战争中,战俘经常面临严峻的待遇问题,日内瓦公约对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战俘应受到尊重,其精神和身体健康不得受到虐待。 战俘有权获得适当的饮食、医疗照顾,并应避免被迫参与敌对方的行动。 日内瓦公约的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战俘遭受不必要的和不人道的对待。

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8月20日,关于战俘待遇的一项文字条约,其中《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第十条规定战俘所居住的房屋或营棚应具备符合卫生和健康的一切可能的保证。场所应全无潮湿之患,应有充足之温度与光线,对于火灾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对战俘的法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特别涉及了战俘的待遇问题。战争是一个充满暴力和残酷的环境,战俘遭受非常严峻的待遇问题。日内瓦公约针对通过武装冲突被俘的人员制定了具体规定,包括精神和身体不受虐待,得到适当饮食和医疗照顾以及不得强迫执行敌方行动等。

法律分析:《日内瓦条约》中就明确规定禁止杀戮和虐待俘虏。正是因为这个条约的存在,许多士兵才得以在战败被俘之后还能够存活下来。其中像医疗兵、飞行员等兵种更是被《日内瓦条约》特殊列明保护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兵种都这么好运。

对战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的国际公约有: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等。上述公约中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军人,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民兵,及其他因战争原因而遭受拘留的人员。

我国刑法第448条规定,虐待战俘的情节恶劣的,可构成虐待战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这里的虐待是指长期的、持续的折磨,如果本身就具有杀害、杀人的行为,可直接成立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罪。 最后想说一下,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个国家出台各种规则和法律来保护战俘,也还是希望这个世界不要再出现战俘了。

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俘的规定有哪些?

1、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8月20日,关于战俘待遇的一项文字条约,其中《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第十条规定战俘所居住的房屋或营棚应具备符合卫生和健康的一切可能的保证。场所应全无潮湿之患,应有充足之温度与光线,对于火灾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2、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特别涉及了战俘的待遇问题。战争是一个充满暴力和残酷的环境,战俘遭受非常严峻的待遇问题。日内瓦公约针对通过武装冲突被俘的人员制定了具体规定,包括精神和身体不受虐待,得到适当饮食和医疗照顾以及不得强迫执行敌方行动等。

3、日内瓦公约构成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要素,其中详细阐述了战俘的待遇标准。 在冲突和战争中,战俘经常面临严峻的待遇问题,日内瓦公约对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战俘应受到尊重,其精神和身体健康不得受到虐待。

4、第一个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29 年7 月27 日,美国、德国、中国等缔约国在日年瓦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公约分八部分九十六条。

5、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定义的范围 对于战俘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有明确规定。战俘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手中的武装部队人员、民兵、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等,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